本文摘要:日前,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财政局牵头制订《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检举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对全市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检举,保证及时严厉查处和压制被检举的环境违法行为。
日前,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财政局牵头制订《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检举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对全市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检举,保证及时严厉查处和压制被检举的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检举微克废气污染物的;违法偷排偷放的;废气法律、法规规定禁令废气的污染物的;违法废气、灌入或者处理剧毒有害物质的;被责令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后,私自完全恢复生产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专门从事污染水体不道德,导致后果的;私自调整、停驶自动监控设备和弄虚作假的;非法移往、灌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在拒绝接受环境部门专员公署、监管、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环境评价、竣工验收过程中用于欺诈数据弄虚作假的等十一类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有误,对被检举对象依法查处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公安部门结果确认奖励数额,给与重复使用税后低于500元人民币、最低1万元人民币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无法确认被检举对象的,经查实属非法灌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非法灌入的数量给与举报人重复使用奖励。其中,检举非法灌入危险废物1000吨(不含)以上的,每一件可获得奖励人民币3万元。《办法》拒绝,检举环境违法行为应该坚决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431-85391087)、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写信到访(写信到访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810室)展开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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